自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正式下发之后,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相关问题成了近期关注和询问的热点。因此,公司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,并且通过学习总结了其中与财务工作相关的要点:
一是:发票认证抵扣问题。即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%、11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?答案是:可以抵扣,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(开具之日起360天内)认证即可。
二是: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,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,适用什么税率?答案是: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。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,适用17%、11%的税率;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,适用16%、10%的税率。
三是: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,适用什么税率?答案是:应按照原税率开具。
贯彻“共同思考、共同努力、共同成就、共同分享”的理念,财务人员将以上问题整理分享,希望对大家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。
(供稿:付萍萍)